民生黨宣傳部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中央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生黨(以下簡稱本黨)宣傳部組織運作,依據本黨黨章第十八條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簡則)。
第二條
本黨宣傳部置部長一人,副部長、發言人若干人。
部長由本黨主席兼任,副部長、發言人由本黨主席提名經中央委員會過半數通過後聘之。
本黨副部長、發言人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三條
本黨宣傳部係本黨內部組織,應遵守本黨黨章、執行本黨中央委員會交辦事項,並積極爭取台灣青年及各界支持,對外行文以本黨宣傳部名義行之。
第四條
本黨宣傳部之經費,由本黨統籌編列。
第五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黨黨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簡則經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