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黨黨職人員薪資給付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成立大會會議通過
一、依民生黨(以下簡稱本黨)黨章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黨中央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職人員及代表本黨參選公職人員之候選人,均為無給職。
三、本黨中央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職人員及代表本黨參選公職人員之候選人,得從事其他工作或經營事業。
四、本黨中央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職人員及代表本黨參選公職人員之候選人,因公需求之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及公關事務費,經中央委員會報請主席核可後得另行補貼。
五、本辦法經中央委員會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