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黨企業家聯誼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中央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黨黨章第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海內外商務考察活動,協助會員對接商機;
(二)舉辦學習訓練、講座、論壇、聯誼交流等活動;
(三)提供法律、税務、政策等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會員在企業經營發展中之困難與問題,維護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會會員由本黨具企業家身分之黨員組成。
 
第四條
本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商務考察、學習訓練、講座、論壇、聯誼交流等活動;
(二)向本會提出合理幫助請求,獲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五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之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社會聲譽。
 
第六條
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之會員,經本會會議組織同意,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七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本黨主席提名,經中央委員會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副會長由會長提經本黨主席同意後聘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八條
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由本黨主席提名,經中央委員會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名譽會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九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之會員較多數同意,並經提報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時效急迫性事務得經提報本黨主席同意後暫行之,並經下次本黨中央委員會會議過半數通過後始得繼續實施。
 
第十條
本會係本黨內部組織,應遵守本黨黨章,並執行本黨中央委員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民生黨企業家聯誼會」名義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
本黨中央委員會得通知本會會長列席本黨中央委員會會議,本會會長應提交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由本黨統籌編列,或由會員之企業、個人贊助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黨黨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簡則經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