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黨國家統一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中央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生黨(以下簡稱本黨)國家統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運作,依據本黨黨章第十八條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簡則)。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憲法推進國家統一;
(二)在兩岸舉辦座談、論壇、調研、交流等活動;
(三)研究有關國家統一之大政方針。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黨主席兼任,委員由本黨副主席、中央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及各界社會賢達組成之。
 
第四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同意,並經提報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五條
本會係本黨內部組織,應遵守本黨黨章,對外行文以「民生黨國家統一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第七條
本會之經費,由本黨統籌編列。
 
第八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黨黨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簡則經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