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的總統副總統,卻不能由人民提出罷免?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然而,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既早已係由「有選舉權之公民」一票票投票產生之,總統、副總統即係狹義公職人員定義之範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又第7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承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既已對於公民一票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出做了如此詳盡的規定,那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自不應再由立法委員提出罷免,而應由「有選舉權之公民」提出罷免,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規定顯已剝奪《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公民之權利,違反法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綜上,本黨籲請立法院應即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規定,或交由公民投票提案「不同意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委員同意提出,而應由有選舉權之公民連署提出」,將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提出之權利,還權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