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科技改變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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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科技改變全世界

文︱張穆庭
 
科技進步得太快,而且是越來越快,快到無法想像。
 
19 世紀工業革命,機器取代了紡織工人。
 
數位音樂 MP3 從 2000 年開始席捲全世界,至今才 20 年 ── 歌手以前靠賣唱片 CD 獲利,現在只能靠一場場演唱會獲利。
 
第一支 iPhone(第一代)2007 年在美國正式上市,至今才不到 20 年 ── 曾經的手機按鍵功能,被全平面螢幕科技取代。
 
台灣高速公路人工收費站於 2013 年底停用並全面拆除,至今才 13 年 ── 曾經的鐵飯碗,被科技取代。
 
然而,今天的 AI 革命,其發展速度遠超當年網路、手機。今天我們只是與 AI 對話,五年後也許就是人類登陸月球、火星。
 
舊時代的知識,正在全面崩解中。很有可能,今天的小學、中學、高中、大學的教育內容,在十年內都將被淘汰。
 
科技改變一切。國際預測,到了 2030 年,人工通用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AGI,是指具備與人類相當,甚至超越人類的綜合智力,能理解、學習並執行任何智力任務的 AI 系統)將全面實現。AGI 將徹底改變人類生活、人類不用工作或將成為可能。
 
地球文明,正在升級的前夕。這個世界正在面對前所未有的大變局 ── 不是政治造成,而是科技造成。當年網路如何改變這個世界,未來 AI 將更加徹底的改變這個世界的每個角落。
 
未來,在 AI 初級文明後期,耕種炒菜能被 AI 取代、製衣製包製鞋能被 AI 取代、建築能被 AI 取代、駕駛能被 AI 取代、教育能被 AI 取代、運輸物流能被 AI 取代、醫療能被 AI 取代、報稅能被 AI 取代、銀行能被 AI 取代,屆時,不僅 AI 能取代相當部分的政府職能,人類更將因 AI 對疾病的治療與預防而得以長壽。但只有遊戲玩樂無法被取代,因為那是人性最後的剛需。
 
自古以來,人類工作的目的,就是賺錢去滿足吃喝玩樂、買房買車等需求。但在 AI 的時代,由於不需要人類做事,這些需求都能降到幾乎零成本 ── 這就是馬斯克說的「金錢將不再重要」。
 
也因此,在 AI 不可逆的情況下,在「人類完全不用工作」的時代到來之前,工作類型將越來越多樣化,全職工作將因 AI 取代而大幅減少,無一定雇主的四處接案者(SOHO)將成為職場主流,所以,知道自己的擅長優勢、做好人生規劃,就更重要了。
 
如何用 AI 服務基層,將是本黨的重心。

台灣年輕人已不結婚、不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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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2025 年的結婚對數只剩 104,376 對、新生兒人數只剩 107,812 人,呈現崩跌狀態。

年輕人都不結婚、不生孩子了,證明「青年經濟困境」已經非常嚴重。

台灣經濟虛高,有錢的都不是青年。這是國安問題,政府應重視。

感謝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憲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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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黨今年 5 月向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總統罷免修憲案,感謝中國國民黨翁曉玲、陳玉珍等 31 名立委採納並同意連署修憲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明定得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須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案始為通過。
 
台灣人既然能提案罷免一票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就應該能提案罷免一票票選出來的總統。如此公平正義的程序,這是憲法賦予台灣人「直接民權」的表現,更是台灣民主自由的象徵。
 
簡言之,誰反對「總統罷免修憲案」,誰就是反對台灣民主自由。




青年掌權、青年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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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本質就是利益分配,誰掌握權力,誰就能富起來──因此,青年掌握權力,青年才能真正富起來!
 
因此,民生黨將以「青年掌權、青年富起來」為主軸,全面啟用「非權貴、沒背景、白手起家」的年輕人,打造一個「真正為青年發聲」的政黨,讓青年富起來!

本黨呼籲立法院修正總統副總統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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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的總統副總統,卻不能由人民提出罷免?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然而,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既早已係由「有選舉權之公民」一票票投票產生之,總統、副總統即係狹義公職人員定義之範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又第7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承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既已對於公民一票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出做了如此詳盡的規定,那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自不應再由立法委員提出罷免,而應由「有選舉權之公民」提出罷免,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規定顯已剝奪《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公民之權利,違反法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綜上,本黨籲請立法院應即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規定,或交由公民投票提案「不同意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委員同意提出,而應由有選舉權之公民連署提出」,將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提出之權利,還權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