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黨黨章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成立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民生黨(以下簡稱本黨),英文名稱為People Rich Party。
第二條
本黨標章取自孫中山先生墨寶「民生黨」三字,由左至右書寫,並以橙紅色為背景,代表不畏艱難、堅持發揚民生與博愛精神。
第三條
本黨奉行孫中山先生《民生主義》,以「改善青年經濟困境、培養優秀菁英黨員、發揚中華民族精神、共創全球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黨主事務所(中央黨部)所在地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黨員
第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宗旨,願服從本黨黨章之規定者,得向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並經通過後成為黨員。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認同本黨宗旨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六條
本黨黨員可提案、投票、擔任本黨職務、代表本黨參選公職人員。
本黨公職人員候選人提名辦法及本黨黨職人員薪資給付辦法,由中央委員會另行訂定之。
本黨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各種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第七條
黨員得向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退黨。
第三章 主席
第八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由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黨置包括由主席指定之首席副主席及副主席一人至五人,由主席任免,報請黨員大會備查。
主席綜理全黨黨務,為黨員大會及中央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主席、副主席為當然中央委員。
主席出缺時,由首席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其任期至新任主席就任時為止。主席所餘任期超過一年者,應由中央委員會於30日內舉辦補選,由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主席所餘任期不足一年者,由首席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其任期至新任主席就任時為止。主席、首席副主席均辭職或出缺時,應由中央委員會於30日內舉辦補選,由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第九條
本黨主席之罷免,由黨員大會議決之。
主席罷免案由全體黨員超過二分之一連署提出;罷免案之通過,須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條
本黨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任免,送中央委員會備查。
秘書長承主席之命,綜理中央委員會日常黨務工作、協調中央委員會之各項事務。
第四章 黨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黨員組成。
黨員大會之召開,應有全體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成會。
第十二條
黨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黨章。
二、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三、議決提案。
四、備查本黨主席任免之副主席。
五、選舉、罷免主席。
六、同意、罷免中央委員。
七、同意、罷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八、議決政黨之合併與解散。
第十三條
本黨黨員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
本黨黨員大會逾二年未召開時,得由全體黨員超過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主席應召開之。
本黨臨時黨員大會,得由全體黨員超過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由主席召開之。
黨員大會之提案,須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五章 中央委員會
第十四條
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央委員會綜理本黨一切事務。
第十五條
本黨中央委員會由全體中央委員組成,中央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治事項。
三、議決提案。
四、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五、備查本黨主席任免之秘書長。
六、受理遭紀律處分或除名處分黨員之仲裁、救濟。
七、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罷免之提出。
八、處理本黨章程之解釋。
第十六條
本黨中央委員會除本黨主席、副主席為當然中央委員外,置中央委員三人至九人,委員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由本黨主席提名,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本黨中央委員之罷免,由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之通過,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本黨中央委員請辭、出缺時,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且人數低於下限時,應於出缺後三個月內由本黨主席另行提名,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其任期至原中央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十七條
本黨在區域及海外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黨在中央委員會下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聯誼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六章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黨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責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處分、除名處分,以及本黨中央委員罷免之提出。
第二十條
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席兼任。
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外,置委員二人至四人,委員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由本黨主席提名,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之罷免,由本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之通過,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請辭、出缺時,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且人數低於下限時,應於出缺後三個月內由本黨主席另行提名,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其任期至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廿一條
本黨黨員經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意後,得具其他政黨黨籍;本黨中央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職人員及代表本黨參選公職人員之候選人,不得具其他政黨黨籍。
第廿二條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本黨宗旨、黨章決議、涉及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及歧視霸凌之言行,或破壞本黨名譽等情事者,由本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召開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給予紀律處分或除名處分。
遭紀律處分之黨員,得向本黨中央委員會提請仲裁、救濟;本黨中央委員會受理遭紀律處分黨員提請仲裁、救濟後,應於30日內召開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出維持或撤銷紀律處分決議。
遭除名處分之黨員,得向本黨中央委員會提請仲裁、救濟;本黨中央委員會受理遭除名處分黨員提請仲裁、救濟後,應於30日內召開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出維持或撤銷除名處分決議。
遭除名處分之黨員,不得重新入黨。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三條
本黨入黨無需繳交黨費及常年黨費。
第廿四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由前四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本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五條
黨章之修改及政黨之合併與解散,須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修改之。
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