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黨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中央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生黨(以下簡稱本黨)各委員會組織運作,依據本黨黨章第十八條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簡則)。
 
第二條
本黨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人至九人。
本黨各委員會得以外聘方式置顧問若干人。
主任委員由本黨主席提名,經中央委員會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提經本黨主席同意後聘之。
本黨各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三條
本黨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同意,並經提報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時效急迫性事務得經提報本黨主席同意後暫行之,並經下次本黨中央委員會會議過半數通過後始得繼續實施。
 
第四條
本黨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第五條
本黨中央委員會得通知本黨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本黨中央委員會會議,本黨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提交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黨各委員會係本黨內部組織,應遵守本黨黨章、執行本黨中央委員會交辦事項,並積極爭取台灣青年及各界支持,對外行文以本黨各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七條
本黨各委員會得不設立實體據點。
 
第八條
本黨各委員會之經費,由本黨統籌編列。
 
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黨黨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