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因此,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依憲法推進國家統一、推動法理統一、爭取台灣人民在中國法理上的政治地位,合憲合法。
 
憲法,乃國之根本,任何法律不得凌駕於憲法之上。包含憲法增修條文在內,是國家最高規範,據憲法第171條與172條,任何法律、命令皆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我國法定的國號是中華民國(不是中華民國台灣、不是台灣),依法下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
至今皆明文規定以「國家統一」為目標,證明「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海峽兩岸之間『非』國與國關係」,並在1992年以《九二共識》確立此原則,爰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依憲法推進國家統一、推動法理統一、爭取台灣人民在中國法理上的政治地位,合憲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