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工作室制度草案

提案單位:民生黨


一、制度定位

為因應藝術教育教學型態之特殊性,建議建立「藝術教育工作室制度」,使小型藝術教學場所能在合理制度下合法運作。

藝術教育工作室之性質,係以 個別教學或小班制教學 為主要型態,其管理方式應與補習班制度有所區別。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以下藝術教學活動:

  • 音樂教育

  • 美術教育

  • 舞蹈教育

  • 書法教育

  • 戲劇教育

  • 其他藝術教育活動


三、藝術教育工作室定義

藝術教育工作室係指:

由個人或團體設立,以從事藝術教學為主要目的,並採 個別教學或小班制教學 之教學場所。


四、設立方式

藝術教育工作室得向所在地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

  • 工作室名稱

  • 設立人姓名或名稱

  • 教學地址

  • 教學項目

地方政府得建立藝術教育工作室登記制度。


五、教學型態

藝術教育工作室教學應以 個別教學或小班制教學 為原則。

每班學生人數得由主管機關依教學型態訂定適當標準。


六、教學空間

藝術教育工作室之教學空間應符合基本安全與衛生條件。

主管機關得依藝術教學型態訂定適當之空間使用標準。


七、安全與公共管理

藝術教育工作室之教學場所應符合基本消防、建築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得針對小型教學場所訂定合理之安全管理原則。


八、主管機關輔導

主管機關得對藝術教育工作室提供必要之輔導,包括:

  • 教學品質提升

  • 安全管理指導

  • 社區藝術教育推廣


九、制度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得研議建立藝術教育工作室制度,並與地方政府協調推動相關管理與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