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捍衛大學師生赴陸交流與職涯探索權利

問題說明

教育部要求大學掌握學生及教職員赴陸教育交流活動,並要求學生參加校外赴陸交流時向學校回報,相關填報及查核情形並得作為行政考核及獎補助參據。

赴陸交流本身並不違法,教育部憑什麼透過大學行政管理,要求師生登錄、回報及接受查核,甚至將相關情形與學校考核及獎補助連結?

近期淡江大學、東海大學因兩岸教育交流相關事項遭教育部各扣減30萬元獎補助款,顯示這套制度已不只是行政管理,而是會直接影響大學獎補助。

民生黨認為,若政府行政措施已實質限制師生赴陸交流,應有明確法律依據,不應以行政公文取代法律授權。


法律依據

一、憲法第10條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人民之遷徙自由,包括依個人意願遷徙及旅行各地之自由。
 

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

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並以法律定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因此,行政機關如以行政措施實質限制人民之遷徙或旅行自由,不得僅以一般行政指示作為依據。
 

三、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

釋字第558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遷徙及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入出境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民生黨主張

民生黨認為,赴陸交流涉及兩岸事務,政府仍應受到憲法基本權保障、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拘束。教育部若透過大學要求師生登錄、回報及接受查核,甚至將相關情形與行政考核及獎補助連結,即應說明其法律依據及行政權限來源,不得以行政管理取代法律授權。

綜上,民生黨函請教育部釐清:

📌 赴陸交流登錄、回報及查核制度之法律依據
📌 要求學校建立相關制度之行政權限來源
📌 將填報及查核情形納入行政考核及獎補助之法源依據
📌 相關制度與大陸委員會主管兩岸政策及法規之權責關係
📌 現行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 現行措施是否符合釋字第443號及第558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民生黨要求教育部正面說明上述措施之法源與權限,並檢討是否已透過大學行政管理,對師生赴陸交流形成不必要之實質限制。


📅 最新進度

2026/08/10|正式函請教育部檢討查看公文
民生黨正式發文教育部,要求就赴陸交流登錄、回報、查核及行政考核與獎補助措施之法源依據及權限來源予以說明,並請教育部函復本黨。

⬜ 待教育部函復


民生黨將持續追蹤教育部函復內容,並就其法源依據及權限說明進一步檢視;如教育部函復內容仍有疑義,本黨將視情況提出進一步反映。

本黨亦不排除於各大學舉辦「學生國是會議」,廣泛蒐集學生對赴陸交流與職涯探索之看法與建議,並視情況彙整各校意見,形成全國性青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