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捍衛大學師生赴陸交流與職涯探索權利

問題說明

教育部要求大學掌握學生及教職員赴陸教育交流活動,並要求學生參加校外赴陸交流時向學校回報,相關填報及查核情形並得作為行政考核及獎補助參據。

赴陸交流本身並不違法,教育部憑什麼透過大學行政管理,要求師生登錄、回報及接受查核,甚至將相關情形與學校考核及獎補助連結?

近期淡江大學、東海大學因兩岸教育交流相關事項遭教育部各扣減30萬元獎補助款,顯示這套制度已不只是行政管理,而是會直接影響大學獎補助。

民生黨認為,若政府行政措施已實質限制師生赴陸交流,應有明確法律依據,不應以行政公文取代法律授權。


法律依據

一、憲法第10條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人民之遷徙自由,包括依個人意願遷徙及旅行各地之自由。
 

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

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並以法律定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因此,行政機關如以行政措施實質限制人民之遷徙或旅行自由,不得僅以一般行政指示作為依據。
 

三、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

釋字第558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遷徙及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入出境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民生黨主張

民生黨認為,赴陸交流涉及兩岸事務,政府仍應受到憲法基本權保障、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拘束。教育部若透過大學要求師生登錄、回報及接受查核,甚至將相關情形與行政考核及獎補助連結,即應說明其法律依據及行政權限來源,不得以行政管理取代法律授權。

綜上,民生黨函請教育部釐清:

📌 赴陸交流登錄、回報及查核制度之法律依據
📌 要求學校建立相關制度之行政權限來源
📌 將填報及查核情形納入行政考核及獎補助之法源依據
📌 相關制度與大陸委員會主管兩岸政策及法規之權責關係
📌 現行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 現行措施是否符合釋字第443號及第558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民生黨要求教育部正面說明上述措施之法源與權限,並檢討是否已透過大學行政管理,對師生赴陸交流形成不必要之實質限制。


📅 最新進度

2026/08/10|正式函請教育部檢討(查看公文)
民生黨正式發文教育部,要求就赴陸交流登錄、回報、查核及行政考核與獎補助措施之法源依據及權限來源予以說明,並請教育部函復本黨。
 
2026/09/10|教育部正式函復(查看公文)
教育部就本黨所提事項正式函復,主要以主管機關權責、學生安全及行政管理等理由說明相關制度;惟對於學生自行赴陸活動回報學校之直接法律依據,以及相關制度之具體授權關係,仍未予說明。
 
2026/09/16|正式提請監察院依法調查(查看公文)
民生黨針對教育部回函仍未釐清相關制度之法源依據及權限來源,爰進一步函請監察院依法調查,釐清教育部相關行政措施是否涉及逾越法律授權、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民遷徙自由之限制。
 
2026/09/18|正式提交聯合國特別程序(查看公文)
民生黨就台灣各級學校師生赴陸交流所涉及之行政管制及基本人權問題,正式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s)提交案件,並取得案件編號 eyy7f9kn。
 
⬜ 持續追蹤監察院調查

⬜ 持續追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後續進展


民生黨將持續追蹤監察院調查及函復內容,並將相關情況持續反映至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

此外,本黨亦將規劃於各大學舉辦「學生國是會議」,廣泛蒐集學生對赴陸交流與職涯探索之看法與建議,並視情況彙整各校意見,形成全國性青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