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師生赴陸交流登錄管理爭議案

問題說明

教育部近期要求大專校院掌握學生及教職員赴陸教育交流活動,並要求學生自行參加校外赴陸交流活動時需向學校回報,相關填報及查核情形並得作為行政考核及獎補助參據。

民生黨認為,大學師生參與教育、學術、文化、產業交流及實習探索,涉及人民自主決定校外活動,以及憲法所保障之居住、遷徙及旅行自由。若行政機關透過學校建立登錄、回報、查核及獎補助機制,進而對人民赴陸行動形成實質約束,即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應有明確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一、憲法第10條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人民之遷徙自由不僅涉及居住地之選擇,也包括依個人意願遷徙及旅行之自由。
 

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

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包括人民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因此,若行政措施實質限制人民之遷徙或旅行自由,其規範依據不能僅來自一般行政指示或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要求。
 

三、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

釋字第558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及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入出境之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民生黨主張

民生黨認為,赴陸交流涉及兩岸事務,相關行政措施仍應受到憲法基本權保障、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拘束。若行政機關透過大專校院要求師生登錄、回報、接受查核,並將相關情形與行政考核及獎補助連結,是否已形成對人民行動自由之實質限制,以及其是否具有充分法律依據,均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綜上,民生黨函請教育部釐清:

📌 赴陸交流登錄、回報及查核制度之法律依據
📌 要求學校建立相關制度之行政權限來源
📌 將填報及查核情形納入行政考核及獎補助之法源依據
📌 相關制度與大陸委員會主管兩岸政策及法規之權責關係
📌 現行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 現行措施是否符合釋字第443號及第558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本黨要求教育部檢討相關措施之適法性及必要性,不應透過學校行政管理,間接形成對人民遷徙及旅行自由之實質限制。


📅 最新進度

2026/08/10|正式函請教育部檢討查看公文
民生黨正式發文教育部,要求就赴陸交流登錄、回報、查核及行政考核與獎補助措施之法源依據與權限來源予以說明,並請教育部將檢討結果函復本黨。

⬜ 待教育部函復


民生黨將持續追蹤教育部函復內容,並就其法源依據及權限說明進一步檢視,視函復結果研議後續處理。

本黨不排除於各大學舉辦「學生國是會議」,廣泛蒐集不同立場之學生意見,並視情況彙整各校意見,形成全國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