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再函復民生黨 仍未提出赴陸交流登錄制度具有任何法律授權依據

※ 本案完整進度請見「捍衛大學師生赴陸交流與職涯探索權利」
 
文︱民生黨
 
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無法律授權依據者即涉違法。

民生黨持續關注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登錄師生赴大陸地區教育交流活動,以及將填報情形列入行政考核與獎補助款參據所涉及的「法律授權依據」問題。

本黨日前就教育部相關行政措施的法律授權及合法性問題,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教育部於115年11月2日函復本黨,惟此次回函仍未具體列明建立相關登錄制度及要求師生回報的任何法律授權條文,也未正面回答本黨所提出的法律保留、行政考核及個人資料蒐集等爭議。

教育部在函復中表示,該部基於主管機關權責及維護師生人身安全,自108年12月1日起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台」,要求學校登錄以學校名義辦理的赴陸教育交流活動,以及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等事項。教育部並表示,相關登錄作業係透過學校帳號登入,搭配系統所附「自我檢核表」進行檢視,以避免違反兩岸條例等相關法規。

然而,本黨檢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後認為,兩岸交流活動是否涉及法定申報或許可義務,應依活動性質、參與對象及具體合作內容,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並非所有赴陸教育交流活動均屬法定申報或許可事項。尤其第33條之1及第33條之3各有其明確適用範圍,不能僅以避免違反兩岸條例為由,概括要求所有學校及師生辦理登錄與回報。教育部既以避免違法作為建置登錄平台的理由,就應具體指出不同類型交流活動所涉及的法條、適用條件及法定義務,而非以概括性的法規遵循要求,取代法律授權依據。

本黨進一步指出,教育部僅以主管機關職責及安全維護為由,要求學校、教師及學生履行特定登錄與回報義務,並將填報情形連結行政考核及獎補助款,其「法律授權依據」需清楚說明。

教育部在本次函復中,仍未說明相關要求究竟是依據哪一部法律、哪一條文,也未具體說明學生自行參加校外赴陸活動必須主動回報學校,以及學校未完成填報可能受到行政考核或獎補助款影響的「法律授權依據」為何。

本黨檢視教育部自108年至115年的歷年公文,發現相關行政措施逐年擴大。108年11月25日,教育部首次要求各級學校配合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台;109年進一步納入線上視訊交流活動;112年要求學校比對活動新聞資料與平台內容,追查漏報情形。114年4月9日,教育部進一步要求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時也必須登錄,並明定填報情形將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參據。115年7月7日,教育部再度擴大要求,除學校辦理的交流活動外,學生自行參加校內外機關、社團、系學會及民間基金會辦理的赴陸交流活動,也應主動回報學校,各校並須至平台填報。

從最初學校名義辦理的交流活動登錄,到後續將學生個人參與校外活動納入回報範圍,相關行政要求的適用對象與範圍已有明顯變化。本黨認為,教育部這些措施是否具有充分「法律授權依據」,以及是否超出原有法定申報義務範圍,應提出明確說明。

針對上述爭議,本黨已於115年11月1日將案件說明、書面質詢稿及相關歷年公文資料送交立法委員國會研究室,請求協助透過立法院監督機制,要求行政院及教育部釐清相關制度的法律依據。

本黨所整理的九大質詢事項,包括學校登錄活動、學生個人回報、行政考核及獎補助款扣減、兩岸條例申報義務範圍、陸方合作對象限制、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行政命令審查、手段必要性,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未成年學生回報義務等問題。

其中,本黨特別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及第33條之3各有其法定適用範圍,教育部透過行政函示擴大要求學校及師生登錄、回報,是否具有相應法律授權,應有明確的法律說明,而不能僅以政策宣導或行政管理需要取代。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第23條則規範人民自由權利限制的憲法條件。《行政程序法》第4條亦明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本黨認為,維護師生安全固然是教育行政的重要工作,但行政機關推動相關政策,仍應清楚區分政策宣導、行政指導與具有實質拘束效果的行政要求。尤其當登錄制度涉及學校行政考核、獎補助款及師生個人活動回報時,更應具體交代其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及執行效果。

此外,本黨認為,教育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制度,尚涉及行政指導與實質行政強制之間的法律界限。《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將行政指導界定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同法第166條第2項更明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然而,教育部一方面將登錄制度定位為行政管理及安全提醒,另一方面卻將學校填報情形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參據,並透過抽檢、追蹤及督導等方式要求學校配合。若教育部主張相關登錄僅屬自願配合的行政指導,就應說明為何未配合登錄可能導致學校遭受行政考核不利評價,甚至影響獎補助款;若相關登錄實際上已成為學校必須履行的義務,則應提出相應的法律授權依據。

本黨認為,行政機關不能一方面以行政指導之名主張相關措施不具法律強制力,另一方面又透過行政考核及獎補助款制度形成實質配合壓力。尤其東海大學因協助公告陸方活動未依規定登錄,以及淡江大學因赴陸交流活動被認定違反對等尊嚴原則,兩校均遭教育部扣減30萬元獎補助款,更凸顯教育部有必要具體說明各項登錄義務、交流規範、行政考核及獎補助款扣減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相關處置所依據的具體法規。

截至目前,教育部兩次函復均未提出本案相關登錄、回報、查核及行政考核措施的「任何法律授權依據」。教育部此次函復也未表示相關制度有違法情形,仍維持其基於主管機關職責及安全維護所採取行政管理措施的立場。

本黨強調,本案並非反對政府維護學生安全,也不是反對學校依法管理教育交流活動,而是強烈要求教育部依法行政。任何涉及人民權利、學校義務及行政資源分配的措施,都應有清楚的法源依據與合理的制度界線。

本黨將持續透過立法委員質詢、行政監督及相關法律途徑,要求教育部正面回答法律授權問題,並請教育部就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行政考核標準、獎補助款扣減機制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情形,提出完整說明。

民生黨主張,行政機關有管理職責,但管理職責不能成為無限擴張行政要求的理由;政策目的再正當,也不能取代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