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工作室制度草案
提案單位:民生黨
一、制度定位
為因應藝術教育教學型態之特殊性,建議建立「藝術教育工作室制度」,使小型藝術教學場所能在合理制度下合法運作。
藝術教育工作室之性質,係以 個別教學或小班制教學 為主要型態,其管理方式應與補習班制度有所區別。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以下藝術教學活動:
-
音樂教育
-
美術教育
-
舞蹈教育
-
書法教育
-
戲劇教育
-
其他藝術教育活動
三、藝術教育工作室定義
藝術教育工作室係指:
由個人或團體設立,以從事藝術教學為主要目的,並採 個別教學或小班制教學 之教學場所。
四、設立方式
藝術教育工作室得向所在地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
-
工作室名稱
-
設立人姓名或名稱
-
教學地址
-
教學項目
地方政府得建立藝術教育工作室登記制度。
五、教學型態
藝術教育工作室教學應以 個別教學或小班制教學 為原則。
每班學生人數得由主管機關依教學型態訂定適當標準。
六、教學空間
藝術教育工作室之教學空間應符合基本安全與衛生條件。
主管機關得依藝術教學型態訂定適當之空間使用標準。
七、安全與公共管理
藝術教育工作室之教學場所應符合基本消防、建築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得針對小型教學場所訂定合理之安全管理原則。
八、主管機關輔導
主管機關得對藝術教育工作室提供必要之輔導,包括:
-
教學品質提升
-
安全管理指導
-
社區藝術教育推廣
九、制度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得研議建立藝術教育工作室制度,並與地方政府協調推動相關管理與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