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黨函請監察院調查教育部赴陸交流管制 質疑行政函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

本案完整進度請見「捍衛大專校院師生合法赴陸交流權利
 
文︱民生黨
 
民生黨今(14)日正式函請監察院調查教育部針對大專校院師生赴陸教育交流所建立之登錄、回報及查察制度,質疑相關行政措施涉及人民遷徙自由之限制,是否具有明確法律授權,並請監察院依法查明。

民生黨指出,教育部日前以行政函文要求學生自行參加赴陸交流活動,須主動向學校回報,並由學校填報、內控及接受教育主管機關查察。對此,該黨認為,教育部若將上述要求擴張適用於一般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說明其具體法律依據及權限來源。

民生黨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係針對特定大陸地區機關、團體之合作行為所為規範,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學生自行參加一般赴陸教育交流活動,必須向學校申報、登錄或接受學校內控及主管機關查察。因此,教育部引用相關規定及陸委會公告作為行政管理依據,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值得進一步釐清。

民生黨進一步指出,人民遷徙自由受到《憲法》第10條保障,行政機關對人民權利加以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若僅透過行政函文或行政管理措施,即增加法律所未明文規定之申報、登錄及查察義務,恐涉及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

民生黨主席張穆庭表示,本黨前於2026年8月10日即已函請教育部說明相關制度之法源依據及權限來源,惟截至目前仍未獲教育部正式函復。因此,本次進一步向監察院提出陳情,希望由監察機關釐清教育部現行制度之法律依據及行政權限。

張穆庭表示,本案並非反對政府依法進行必要的校園安全管理,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在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時,應清楚說明「法律依據在哪裡」。尤其學生赴陸進行教育交流,涉及人民遷徙自由及大專校院自治,相關管制措施更應具備明確、具體且可受檢驗的法源依據。

民生黨此次向監察院提出四項調查訴求,包括:教育部是否有法律依據要求學生自行參加校外赴陸交流活動進行登錄、回報及接受行政掌握;教育部引用陸委會相關公告作為管理依據,與學生回報義務間具有何種法律授權關係;行政函文是否已擴張法律所規範之特定合作行為範圍;以及相關制度是否涉及對人民遷徙自由之限制。

民生黨強調,兩岸交流可以依法管理,但依法管理不等於可以以行政函文自行創設人民義務。對於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行政措施,應回歸法律授權及權利保障原則,讓制度有清楚的法律依據,也讓學生、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都能有所遵循。

本案已正式函請監察院依法調查,民生黨將持續關注後續調查及教育部相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