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長期透過公權力歧視大陸配偶,已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截至2023年12月,在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配偶(以下簡稱大陸配偶)、港澳配偶及外籍配偶人數達59.2萬人,其中大陸配偶人數36.1萬人(占61%)最多。
 
數十年來,兩岸通婚比例不斷上升,至今已影響近40萬婚配家庭及其家庭成員。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是在台行使一切權利的起點。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與身分等問題,不僅攸關大陸配偶本人權益,也影響其配偶、子女,甚至整個家庭的權益。
 
目前,大陸配偶需經過依親居留滿4年、長期居留滿2年後(總計6年),始可取得台灣身分證。而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卻只需經過外僑居留滿3年、長期居留滿1年後(總計4年),即可取得台灣身分證。惟按現行法律規定,在兩岸依法「不是國與國關係」的情況下(中華民國依法包括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所需之時間,竟比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來得長,這顯然是違反人權的歧視侵害行為。
 
茲回顧大陸配偶在台爭取「同等待遇」的過程,可謂歷盡艱辛。
 
臺灣地區自1992年開放大陸配偶來台,大陸配偶一直是經過結婚滿2年、連續居留滿2年後(總計4年)即可取得台灣身分證。
 
時至2003年10月29日,民進黨開始仇中、修法,大陸配偶需經過結婚滿2年、依親居留滿4年、長期居留滿2年後(總計8年)才可取得台灣身分證。這是政府公權力對大陸配偶歧視侵害的開始,也是人權的退步。
 
直至馬英九總統上台,2009年8月14日再度修法,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由8年縮短至6年,惟此規定仍較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長,政府公權力對大陸配偶的人權歧視侵害行為仍然存在。
 
其後,陸委會2012年又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擬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由6年縮短回4年,並於2012年11月8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函送立法院。然而,在民進黨仇中阻撓下,草案遲至2016年6月27日才在立法院開始初審,並在民進黨政治干預下,仍維持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6年不變,大陸配偶人權至今仍受到政府公權力歧視侵害。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載明:「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又我國於1970年簽訂的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1條第1項規定:「『種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原屬國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認、享受或行使。」第1條第3項規定:「本公約不得解釋為對締約國關於國籍,公民身分或歸化之法律規定有任何影響,但以此種規定不歧視任一籍民為限。」
 
又我國於2009年生效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第26條載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又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綜上,本黨主張並推動大陸配偶應4年領台灣身份證──這是人權,更是反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