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內瑞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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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以「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違反參與毒品走私」等美國國內法罪名,且選在美國參眾議院休會期間,採取「封鎖敵國、剷除領導層」模式,直接對敵國總統進行斬首行動,整個過程只花了一小時。
 
按美國模式,中共同樣可以「賴清德違反《反分裂國家法》」等中國國內法罪名,採取「封鎖敵國、剷除領導層」模式,直接對賴清德進行斬首行動。
 
眾所周知,中國在委內瑞拉投資巨大,且斬首行動前五個小時,馬杜洛才剛接見完中國代表團。然而即便如此,美國總統川普仍下令執行委內瑞拉領導人斬首行動。
 
奪取後院資源也好、打臉中國也罷,此次美國侵略委內瑞拉、執行斬首行動是事實,也為中共提供了絕佳的範本。
 
依此觀之,中美或已達成某種默契,台灣有關單位應盡早做好因應。

不懂法律,當什麼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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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的法源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該條款授權制定本條例,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及處理相關法律事件,並將兩岸關係定義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本條例是處理兩岸事務的特別法,其立法目的與憲法增修條文緊密相關。
 
今天,民進黨立委提出本條例修法連署,擬將法案名稱改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並刪除原條文中「國家統一前」以及透過「地區」相稱兩國領土之用語。
 
然而,本條例的法源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因此,若想要修改本條例,就必須先修改憲法。
 
此外,中共正愁「民進黨至今沒有實質台獨的確切證據」,若法案名稱修改通過,武統台灣即可立即執行。
 
民進黨立委們,是把國家安全置於何處?
 
不懂法律,當什麼立法委員?

六問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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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元旦談話,說今年很關鍵,中共表定 2027 年武統台灣。然而:
 
1. 美國總統川普重視中美關係遠超台灣、又咄咄逼迫台積電赴美,未來美國可能很大機率棄台。台灣要怎麼辦?
 
2. 中共多次圍台軍演,此次甚至圍到 12 海浬內,國防部竟通通沒轍。真打仗了怎麼辦?解放軍的無人機 / 機器狗若大規模登陸台灣本島怎麼辦?拿什麼打?
 
3. 賴清德擬耗資新台幣 1.25 兆對美軍購,美國卻要 2030 年後才有可能陸續交貨,到時候中共都武統台灣了,還打什麼?
 
4. 賴清德屢次執意挑釁中共、激化抗中保台、與黑熊學院及青鳥合作刻意升高兩岸對立,然後促成台灣購買美國昂貴軍火、高關稅、讓台積電赴美,其用意何在?是想當台美最大掮客?還是意圖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
 
5.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只要不是民進黨主導的,賴清德通通不認。總統權力顯已凌駕於 2300 萬台灣人選出的立法院之上,台灣民主自由何在?
 
6. 青年就業低薪政府不管、青年創業困境政府不管、青年福利問題政府只做表面功夫、青年面臨戰爭政府卻要我們肉身抵抗且花大錢買一堆來不及交付的武器。這要全台灣 813 萬青年怎麼辦?
 
2300 萬台灣人怎麼辦?

感謝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憲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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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黨今年4月提出推動之總統罷免修憲案,感謝中國國民黨陳玉珍等31名立委連署修憲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明定得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須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案始為通過。
 
台灣人既然能提案罷免一票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就應該能提案罷免一票票選出來的總統。這是憲法賦予台灣人「直接民權」的表現,更是台灣民主自由的象徵。
 
簡言之,誰反對「總統罷免修憲案」,誰就是反對台灣民主自由。

青年掌權、青年加薪、青年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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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本質就是利益分配,誰掌握權力,誰就能富起來──因此,青年掌握權力,青年才能真正富起來!
 
因此,民生黨將以「青年掌權、青年加薪、青年富起來」為主軸,全面啟用「非權貴、沒背景、白手起家」的年輕人,打造一個「真正為青年發聲」的政黨,讓青年富起來!

本黨呼籲立法院修正總統副總統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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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的總統副總統,卻不能由人民提出罷免?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然而,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既早已係由「有選舉權之公民」一票票投票產生之,總統、副總統即係狹義公職人員定義之範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又第7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承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既已對於公民一票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出做了如此詳盡的規定,那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自不應再由立法委員提出罷免,而應由「有選舉權之公民」提出罷免,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規定顯已剝奪《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公民之權利,違反法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綜上,本黨籲請立法院應即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規定,或交由公民投票提案「不同意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委員同意提出,而應由有選舉權之公民連署提出」,將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提出之權利,還權於民。